(2015)万法民初字第06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静,秦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静,秦海艳,李鋆,何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82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258号10-办公室5、办公室6,组织机构代码08305528-4。法定代表人杨维聪,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大会,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静,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被告秦海艳,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被告李鋆,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何云,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静、秦海艳、李鋆、何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静、秦海艳、李鋆、何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静、秦海艳、李鋆、何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静、秦海艳、李鋆、何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