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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芷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危善明与欧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善明,欧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芷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危善明,男。被执行人欧阳成,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终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危善明申请执行欧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成的银行存款35600元,危善明已于2015年8月4日领取了35600元。经查,因被执行人欧阳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终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龙 波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