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危善明与欧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善明,欧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芷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危善明,男。被执行人欧阳成,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终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危善明申请执行欧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成的银行存款35600元,危善明已于2015年8月4日领取了35600元。经查,因被执行人欧阳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终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龙 波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