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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鲍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鲍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鲍洋,男,汉族,1955年7月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9元,由原告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