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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1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屈家新三巷**号,居民。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渭白路西岳花园,居民。被告雷某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杨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2013年8月5日还清借款,利息为2分/月,连带责任担保人被告雷某某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仅支付利息1200元。为此,现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32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杨某某诉状所提供被告张某、雷某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张某、雷某某,原告杨某某现亦无法提供被告张某、雷某某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张某、雷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