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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农民,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东沙浒村1组57号。被告:樊某某,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农民,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