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布莱特纸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布莱特纸品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92号原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唐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夏玲,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布莱特纸品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营者阮祥华。委托代理人甘海英,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布莱特纸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凡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