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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能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贝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能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能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其斌。委托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贝。委托代理人邹立洪,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能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佳公司)与上诉人张贝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能佳公司与张贝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双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退还被扣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4年2月28日到期,之后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能佳公司主张其多次要求张贝续签劳动合同而张贝一直拖延故而未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能佳公司的上述主张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况且即使张贝不与佳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佳公司也应书面通知张贝终止劳动关系。2014年7月能佳公司在张贝仍在深圳上班的情形下,向张贝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有悖常理。故原审判决认定能佳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能与张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双方确认能佳公司克扣张贝2014年7月份工资1148元,能佳公司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向张贝退还被扣工资1148元。张贝主张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应加上被扣工资1148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能佳公司应当向张贝支付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566.65元,原审判决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问题。张贝主张在2014年7月31日能佳公司的魏经理电话告知其不用来上班,能佳公司不予认可,张贝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能佳公司提供的张贝认可的短信内容,原审判决认定系张贝主动提出离职并无不当。张贝关于发送该短信是因爱面子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贝主张能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请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用问题。原审判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酌定能佳公司应当向张贝支付律师费2096元是合理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能佳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张贝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能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张贝支付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566.65元;四、驳回上诉人张贝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能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张贝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