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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等与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唐某甲。原告唐某乙,因病于2015年7月21日死亡。被告唐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乙、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乙因病于2015年7月21日死亡。为了全面处理父母的遗产,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熊珍生审 判 员  黄汉民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