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拘留15日(自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7日止),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日14时50分,被告人裴某某无证驾驶粤V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揭阳往汕头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大学路福岛社区路口时碰撞行人余某某,致被害人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余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裴某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一方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裴某某的户籍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110出警命令单,情况说明,被害人余某某的户籍材料及尸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接运遗体回执、火化证明及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车辆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理化检验报告,视频光碟,证人刘某、郑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某某是揭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机。2014年9月1日14时50分,被告人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V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揭阳往汕头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大学路福岛社区路口时碰撞行人余某某,致被害人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裴某某打电话给揭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车队长刘某告知其事故情况,刘某到事故现场后带被告人裴某某一起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接受案件调查。经法医鉴定,余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裴某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一方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裴某某的户籍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110出警命令单,情况说明,被害人余某某的户籍材料及尸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接运遗体回执、火化证明及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车辆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理化检验报告,视频光碟,证人刘某、郑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碰撞被害人余某某致其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判处。鉴于被告人裴某某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维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