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程某。被告相某。原告程某诉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施佑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琼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