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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程某。被告相某。原告程某诉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施佑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琼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