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慧英与蒋春雷、金晓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春雷,金晓侠,王慧英,程飞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8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春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晓侠。委托代理人:蒋春雷,身份同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慧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飞林。再审申请人蒋春雷、金晓侠因与被申请人王慧英、程飞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民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春雷、金晓侠申请再审称:其与王慧英在2013年5月2日签订一份《天滩仙居生态度假公寓物业长期租赁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不管哪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合同第十条有“不可抗力”特别约定,如在租赁期间遇政府拆迁行为,王慧英应予以配合,乙方承租物业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归王慧英享有。但程林飞享受了王慧英的权利(获得政府赔偿160000元),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王慧英的诉请是:确认合同无效、三被告共同返还租金105000元并赔偿损失(以10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从付款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而一审判决申请人赔偿王慧英104000元损失,并赔偿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诉请与判决相违背。适用法律不当,超出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未能纠正一审的判决,导致二审错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天滩仙居生态度假公寓物业长期租赁合同书》载明,房屋出租方为杭州斓苑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斓苑房产公司),其委托代理人为程飞林,承租方为王慧英。虽然在合同落款处的出租人签章一栏中,有程飞林的签名,但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中有蒋春雷签名,并加盖有斓苑房产公司公章,结合王慧英(通过其丈夫金造时帐户)将104000元房屋租金打入蒋春雷账户的事实,斓苑房产公司应系涉案房屋的开发人、出租人,程飞林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斓苑房产公司在与王慧英签订前述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但其未告知王慧英。该事实足以影响王慧英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现涉案房屋因属违法而被政府依法拆除,给王慧英造成了较大损失,斓苑房产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斓苑房产公司已被依法注销,蒋春雷、金晓侠作为公司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未能履行通知债权人王慧英的义务,原审据此判决由蒋春雷、金晓侠承担本案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一审判决并未超出王慧英的诉讼请求,蒋春雷、金晓侠就此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蒋春雷、金晓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春雷、金晓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