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456号原告黄某某,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詹某某,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在2012年农历闰4月4日订婚,2013年农历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结婚,2014年10月2日原告在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一子一女,男孩姓名詹某甲,女孩姓名詹某乙,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武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在原告怀孕后一直住在娘家住到怀孕六个月,在这期间被告家人从未看望过原告,原告怀孕将近八个月,被告与���告母亲两个人一起殴打怀着双胞胎的原告,被告母亲在大街上痛骂原告的母亲且痛骂原告断子绝孙,被告家人殴打痛骂原告后不再管原告,原告又住回娘家一直住到原告临盆,在这期间被告家人从未看望过原告。在原告正做月子未满月期间被告动手殴打原告,满月后第二个月由于原告产后病症吃中草药,看病费用被告与被告家人未出一分钱,被告家人一顿草药没有管过原告,都是原告自己亲手熬制中草药,原告在吃中药期间给被告一家做了一个月的饭,在原告未出三满月期间被告打骂原告,被告母亲破口大骂原告滚出家门,之后原告一直住在娘家,故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詹某甲、詹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詹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根据原、被告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子女詹某甲、詹某乙由谁抚养;3、如果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黄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武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被告詹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经质证后认为,无异议。被告詹某某未举证。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阴历十二月十一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4年10月2日生育儿子詹某甲、女儿詹某乙,2014年10月8日在武陟县民���局登记结婚。典礼后,原告经常在娘家居住,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经常闹矛盾,并在未出三满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协商未果,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也未达到法定的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