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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7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义江与袁玉军,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江,袁玉军,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034号原告周义江,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袁玉军,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太平冲村竹林湾。法定代表人杨志福。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在受理原告周义江与被告袁玉军、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周义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义江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