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7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义江与袁玉军,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江,袁玉军,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034号原告周义江,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袁玉军,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太平冲村竹林湾。法定代表人杨志福。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在受理原告周义江与被告袁玉军、重庆纳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周义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义江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