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与程克华、陈瑞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程克华,陈瑞峰,荆胜仁,于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驻地。负责人:徐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相栋。被执行人:程克华。被执行人:陈瑞峰。被执行人:荆胜仁。被执行人:于洪臣。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藏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克华、陈瑞峰、荆胜仁、于洪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30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182560.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000元,余额176560.72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黄执字第3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