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中平与邹新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0-2号申请执行人:袁中平,公安县住建局干部。被执行人:邹新运,公安县交通局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中平与被执行人邹新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