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XX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街道办事处,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深圳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林某龙,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某欣,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薛某彬。原告深圳市XX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某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横岗)案(2014)1867-19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应支付82名员工工资133277元及缴交部分员工社保费用16928元,两项费用合计150205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告未能如期足额按照仲裁裁决支付款项。为维护员工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原告垫付134786.59元。员工在领取工资款后,将相应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发函要求被告限期返还该笔垫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该笔款项。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34786.59元及利息3969元(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因经营不善决定停止经营并解散公司。2014年10月22日,被告处马某等82名员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深劳人仲(横岗)案(2014)1867-19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本案被告)支付82名申请人2014年9月、10月工资差额合计133277元;二、被申请人分别支付申请人刘某、陈某强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用2560元、3216元,支付申请人徐某立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用6560元,支付申请人幸某春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用4592元。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14年12月8日生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垫付了马某等82名员工2014年9、10月工资差额及部分员工社保费合计134786.59元。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发放《关于尽快支付垫付款项的函》,要求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134786.59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该笔款项。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处置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欠薪事件的情况汇报、员工领取垫付工资追偿权转让证明书、关于尽快支付垫付款项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拖欠马某等员工工资及原告为被告垫付2014年9、10月员工工资差额及部分员工社保共计134786.5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134786.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尽快支付垫付款项的函》,要求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前归还款项,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34786.59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街道办事处垫付的工人工资134786.59元。二、被告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街道办事处偿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34786.59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xx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巧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