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耿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耿XX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XX,无职业。2008年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五日,被社区戒毒二年;2011年8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金4000元,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开区西湖道人才公寓3号楼1门702号住所将被告人耿XX抓获,并且在其住所处查获五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依法检验鉴定,查获的五袋白色晶体物质重量共计15.9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公安机关已���涉案毒品依法收缴。通过对被告人耿XX尿液进行检验,结果呈阳性,含有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耿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人姚××证言和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毒品收缴的收据,缴获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被告人耿XX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耿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94克,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耿XX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毒品之罪,依法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光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