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马民初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孟雪与孙永雪、严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雪,孙永雪,严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450号原告孟雪,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雪,居民。被告严成荣,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雪与被告孙永雪、严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雪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