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泽茜与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茜,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152号电信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王社会,总经理。原审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丽华。原审被告陈丽华,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王甦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王泽茜因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泽茜上诉称:上诉人并非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上诉人并非居住在长乐市,上诉人的法定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金环路25号友兰苑21座702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王泽茜(保证人)与被上诉人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主合同为(2015)永昌借字第046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泽茜关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