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学良与梅权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杨学良,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梅权文,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良与被告梅权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杨学良负担。审 判 长 颜思远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人民陪审员 涂佳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