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与被执行人郭同亮、聂丰新为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军,郭同亮,聂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军,男,生于1980年2月21日。被执行人:郭同亮,男,生于1980年3月8日。被执行人:聂丰新,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红军与被执行人郭同亮、聂丰新为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郭同亮与杨红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70000元赔偿并已履行完毕;本院又强制执行聂丰新282**元给杨红军,剩余39009.69元及利息,聂丰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聂丰新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