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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唐国强与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强,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唐国强。委托代理人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秦东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强诉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强以负责人秦东元不是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且现在该组亦没有组长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东元不是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不能代表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官田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处理本案,且现在该组没有组长,原告唐国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