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鑫、李素红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李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李素红,滨海县公安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李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鑫,学生。申请执行人李素红。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于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23号。负责人于正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素旺,驾驶员。申请执行人李鑫、李素红、滨海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李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李素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