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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佑林与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佑林,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彭佑林。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佑林与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佑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彭佑林与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