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佑林与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佑林,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彭佑林。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佑林与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佑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彭佑林与被执行人冯霞、张锐、益阳相知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