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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波与被告陈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波,陈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82号原告:邓波,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代理人:唐沙沙,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霞,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邓波与被告陈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波的委托代理人唐沙沙,被告陈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波诉称,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每月按借款总额的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原告需用款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告,被告即归还所有借款。但经催要后,被告仅归还了10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7月的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5年8月利息4000元,共计204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晓霞辩称,我方认可借款事实,确实尚欠原告200000元借款本金及2015年8月的利息4000元未还,但因现在资金紧张,短时间内无法兑现。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6日,原告分六次向被告转账共计300000元,2015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邓波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每月按2%计息,月底支付。每月利息支付于邓波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如出借人需用款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协商后出借人归还借款均以转入此卡为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于2015年5月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015年7月及以前的借款利息均已付清,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5年8月利息4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条、帐户明细查询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已经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200000元本金未返还,2015年8月利息4000元亦未支付,对此被告均认可应当支付,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霞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波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2015年8月的利息4000元,共计20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陈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