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许卫华与周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华,周更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211-2号申请人许卫华,居民。被申请人周更新,农民。申请人许卫华与被申请人周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裁定扣押已被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留的,由被申请人周更新驾驶的公路破碎机(产品名称为PS360、发动机号码为41193916、产品编号为13-7-36)。现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前述公路破碎机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请求解除对公路破碎机的扣押,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由被申请人周更新驾驶的公路破碎机(产品名称为PS360、发动机号码为41193916、产品编号为13-7-36)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