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艳、葛某甲等与柯建华、龙游平和物流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葛某甲,葛某乙,葛广怀,邱传田,柯建华,龙游平和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李艳。原告葛某甲。原告葛某乙。原告葛广怀。原告邱传田。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建华。被告龙游平和物流中心,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132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176、178、180、182、184、186、188、190、192号。诉讼代表人詹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葛某甲、葛某乙、葛广怀、邱传田与被告柯建华、龙游平和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15418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