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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鼎盛御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鼎盛御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庆市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御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鼎盛御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