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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永与王殿阁、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王殿阁,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黄永。委托代理人张传伟,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殿阁。被告王丹。原告黄永诉被告王殿阁、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仰敬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及委托代理人张传伟、被告王殿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诉称,2015年7月3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据一张,被告王丹与被告王殿阁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丹也负有清偿夫妻共债务的义务。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被告王殿阁辩称,借款的实际情况是购房退房款的,但后来没有办成,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欠款属实,条也是我打的,愿意偿还该壹拾万元欠款。被告王丹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7月3日被告王殿阁出具借条向原告黄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其借条内容为:“借条138××××6155今借黄永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王殿阁2015.7.3���明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日原告黄永将借款100000元现金支付给被告王殿阁。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殿阁未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王殿阁与被告王丹系夫妻关系。以上认定有原告黄永提交的由被告王殿阁出具的借条,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告王殿阁、王丹的婚姻证明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永与被告王殿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王殿阁负有偿还原告黄永借款的义务。被告王殿阁与被告王丹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丹亦有归还该借款的义务。被告王丹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殿阁、王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永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王殿阁、王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