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浩然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浩然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山西浩然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596XXXX。法定代表人洪泳,董事长。被告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0号华宜大厦18层4B。法定代表人杜连生。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浩然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同时约定交货地点(工程地址)为太原市晋源区南堰村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孙文勇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