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家伟与王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伟,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赵家伟,男。被执行人王雨,男。法定代理人张年英,女。法定代理人王绍辉,男。申请执行人赵家伟与被执行人王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家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雨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家伟医药、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费补助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23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雨已履行完上述判决内容,且申请执行人赵家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一初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