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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郑鹏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展艳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