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兰某某,1982年4月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