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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范成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成成。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成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战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间,被告人范成成在本市高新区杨木碘342路号星星网吧内,趁人不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015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范成成在星星网吧收银台窃得抽屉内营业款人民币150元。同月4日凌晨,被告人范成成在星星网吧收银台窃得抽屉内营业款人民币50元。同月5日凌晨,被告人范成成在星星网吧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的酷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40元)。同月6日凌晨,被告人范成成在星星网吧收银台,窃得抽屉内营业款人民币100元。另查明,被告人范成成于2015年6月8日在本市高新区杨木碶路342号星星网吧被抓获。案发后,涉案手机己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成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陆某、郑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票据、发还物品清单、手机照片、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成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的赃物己追还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