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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姚兴全与沈阳市飞棱食品联合厂、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181号原告姚兴全,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102196801155315.被告沈阳市飞棱食品联合厂。法定代表人袁文纲,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珂,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姚兴全与被告沈阳市飞棱食品联合厂(以下简称“食品厂”)、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百公司”)、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兴全、被告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袁文纲、被告铁百公司及商业城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兴全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于1993年9月1日以被告名义购买的沈阳铁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股权证号:第9300019号)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食品厂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当时是原告出钱以我厂的名义购买的铁百的法人股,当时原告出了1万元现金去铁百办理的,当时我陪着原告一起去被告铁百大楼办理的,当时让我厂子必须购买股份,我就联系原告购买的。当时就给出具股权证了,我交给原告了,这20多年期间股份分取的红利都是原告自己取的,我也曾经陪同原告去过。被告铁百公司和商业城公司辩称,沈阳市飞棱食品厂为商业场法人股东,1999年12月30日商业城与铁百分别召开的股东大会,同意商业场全并铁百,该厂持有1万股法人股,依据比例(1:0.6558)转为商业场法人股6558股,2001年商业城发布了每10股转增3股的方案,其所持有的商业城股份转为8525股,由于原法人股东存在代持及私下转让情形,原告是否继续持有商业城股份,我方将通过法院司法文件认定该股权所有人。经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铁百公司发行内部法人股份,要求内部职工或者与其有联校合作的主体才能购买,被告食品厂在被告铁百公司经营的铁西百货大楼设有蛋糕专柜,原告姚兴全找到被告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袁文纲协商后,由原告姚兴全出资10000元以被告食品厂的名义购买被告铁百公司的法人股(股权证号:第9300019号)。另查,1999年12月30日被告铁百公司被商业城公司全权并入,被告铁百公司的股东依据比例1:0.6558转为商业城法人股6558股,2001年被告商业城公司发布增股方案。被告食品厂持有被告商业城公司股份8525股。上述事实,有法人股权证、被告飞棱食品厂袁文纲书写的证明、录音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原、被告因本案争议股权的权属问题没有争议,均认可该股权是原告姚兴全以被告食品厂名义购买的,原告主张其为诉争股权的实际买受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系原告出资购买。因此可认定原告系诉争股权的实际买受人,即被告沈阳市飞棱食品厂于1993年9月1日购买的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份(股权证号:第9300019号)系原告姚兴全出资购买,被告姚兴全系该股份的隐名股东,被告食品厂系显名股东,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沈阳市飞棱食品厂于1993年9月1日购买的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份(股权证号:第9300019号)归原告姚兴全所有。案件受理费3801元,由被告沈阳市飞棱食品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