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齐文明与韩胜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明,韩胜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齐文明,无职业。被告韩胜洪。委托代理人张树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东清,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齐文明诉被告韩胜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文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文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