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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齐文明与韩胜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明,韩胜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齐文明,无职业。被告韩胜洪。委托代理人张树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东清,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齐文明诉被告韩胜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文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文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