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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能珠与余雅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能珠,余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562-1号原告何能珠,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余雅平,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能珠诉被告余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能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余雅平价值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原告何能珠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官塘乾成龙花园8号楼1010单元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余雅平名下价值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查封原告何能珠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官塘乾成龙花园8号楼1010单元房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余雅平和原告何能珠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