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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与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孙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孙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619号原告: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法定代表人:虞煊政。被告:孙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孙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孙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孙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江北圣西罗兰袜厂、孙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3元,依法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诸暨市科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