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89号原告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安。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