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长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汪清街清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秋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日昌,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长青,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汪清林业局职员,住吉林省汪清县。上诉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做出(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