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老城镇洪权摩托车配件商店诉被告韩闯、孙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23号原告昌图县老城镇洪权摩托车配件商店。经营者王洪权,男。被告韩闯,男。被告孙亚军,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昌图县老城镇洪权摩托车配件商店诉被告韩闯、孙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闯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