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2011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厚乡“全家福”饭店门前酒后无故将被害人王达、孙开强打伤,经法医鉴定:王达、孙开强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2015年4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广厚乡聚源台球厅内携带卡簧刀无故殴打被害人于某,被他人拉开后离开。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及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广厚乡“全家福”饭店门前无故将被害人王达、孙开强打伤,经法医鉴定:王达、孙开强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2015年4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广厚乡聚源台球厅内无故殴打被害人于某,并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对被害人于某进行恐吓,后被他人拉开。另查明,王某某赔偿王达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赔偿孙开强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龙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因殴打他于2011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八百元;3.到案经过,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经传唤到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晚上9点多,其与王某某在亲属家吃完饭后往回走,走到广厚村幸福家园楼区附近。王某某上厕所时,过来一个男学生说了几句话。王某某问这个学生:“你骂谁呢!”这个学生说:“我没骂你”。王某某打这个学生一个耳光,又踹了一脚。这个学生倒在地上。其与一个女的将王某某拉开。这时过来四、五个男学生,其中有一个学生说了句话,王某某又打这个学生一个耳光,其将王某某拉开;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达、孙开强均是广厚中学九年二班的学生。2015年4月2日晚9时左右,其与马某某、王达下课后从楼区穿过准备上厕所,看见孙开强在地上倒着,旁边一个男的走到王达前面问王达说什么,打王达一个耳光,踹了一脚。这个人拔出旗杆要打其与马某某、王达,三人向东跑进楼区院内;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达、孙开强是广厚中学九年二班的学生。2015年4月2日下晚课后,其与马某、王达从南向北穿过楼区准备上厕所。看见孙开强倒在地上,旁边一个男的走过来打王达一个耳光又踹了一脚。其与马某、王达,三人向东跑进楼区院内;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晚上9点左右。其看见王某某追赶其表弟孙开强等人,其上前劝阻王某某。后接到其姑姑刘玉芝打电话说,孙开强被王某某打了;5.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晚,其与于某、王志超等人在聚源台球厅玩扑克。王某某进屋后没说话,上去就踢于某一脚。于某问王某某什么意思。王某某说就是看你不顺眼。王某某用手拍于某头部,又打于某一个耳光。其上前拉王某某。王某某掏出一把卡簧刀,其他人上来拉住王某某,卡簧刀掉在地上。王某某被推出屋外。(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达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日晚上9点下课后,其与同学马某某、马某一起回宿舍。看见孙开强在联通前边道上躺着,过来一个男子打了自己一耳光,又踹了一脚。后三人向东跑进一个楼区内;2.被害人孙开强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日下晚课后,其与同学程尚志往寝室走。其回头喊程尚志,喊的时候看见有个人(王某某)在刘老八饭店门前上厕所。因为其看见他上厕所,过来用拳头将其打倒,又用脚踢。刘老八饭店老板娘与王某某对象将王某某拉开。这时,王达与马某、马某某从楼区出来,王某某拔出旗杆追打其与马某等人;2.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30日晚,其在广厚村聚源台球厅。王某某与他妻子还有一男一女进屋后王某某打其一耳光。其问王某某什么意思。王某某说:“就是看你不顺眼”。其被王某某又踹了一脚。随后王某某从兜里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长的燕尾卡簧刀,被和王某某一起来的王志超、尚某等人打开。(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日晚,其喝完酒后走到自家楼区北门处,有四、五个学生从其车边走路时骂了一句。其下车用拳、脚将其中两个学生打了;同年4月30日,其喝完酒后来到聚源台球厅,看见于某正在打扑克,其上前拍于某脸一下。于某生气了问其什么意思,其又踢于某一脚。其从裤兜内拿出卡簧刀恐吓于某,被尚某等人拉开。(五)鉴定意见龙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王达、孙开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能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孙道鑫人民陪审员 李景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