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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国平与娄底市黄泥塘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566号原告胡国平。被告娄底市黄泥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碧溪村。法定代表人李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平与被告娄底市黄泥塘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