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易东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易东升,易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负责人曾建军,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易东升,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易万兴,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易东升、易万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7339.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590元,申请执行费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东升、易万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47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