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商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938号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