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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祝平与陈夕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祝平,陈夕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08号原告:王祝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陈夕军,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商住楼转角门面。负责人:杨可伟,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祝平诉被告陈夕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祝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祝平的撤诉申请,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王祝平负担。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加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