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桂林与赖彩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朱桂林,江西安远人。被告赖彩胜,江西安远人,住安远县东江源大道3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林诉被告赖彩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为26元,由原告朱桂林承担。审判员 谢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月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