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9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晓强与胡彬海、窦勤宽、李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市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08-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强,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系陕D763**号车司机,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号内,身份证号6104021977********。被执行人胡彬海,男,汉族,1978年3月22生,系陕D602**号大货车车主,住彬县城关镇侯家。被执行人窦勤宽,男,汉族,系陕D228**号大客车实际车主,住陕西省彬县馨园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生,系陕D692**号车车主,住陕西省彬县车家庄乡枣林村*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号。负责人黎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市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号阳光锦苑大厦。负责人冯志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清泰街。负责人关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号。负责人刘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刘晓强与胡彬海、窦勤宽、李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市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1号民事判决书。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晓强7058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19892.2元。以上合计90181.2元(执行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支付刘晓强赔偿款是扣除胡彬海已垫付的11000元,并直接支付给胡斌海)。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晓强7028元。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晓强7028元。五、驳回刘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一审诉讼费2544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3944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附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90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