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双方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后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