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勇与张庆吉、谭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张庆吉,谭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407号原告:罗勇。被告:张庆吉。被告:谭芳。委托代理人:蒋卓,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诉被告张庆吉、谭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山审 判 员 袁玉霞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来源:百度“”